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违规放贷”。
禁止性规定
违规放贷:“违规发放贷款”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即业界所称之“违规放贷”,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平台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
2.平台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3.通过先有资金再找具体项目的形式发放贷款
4.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除兜底的“其他有关问题”外,“违规放贷”可理解如下:
第一,平台运营主体作为贷款人进行“放贷活动”属于严禁情形,但该等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第二,平台通过核心关联方发放贷款,此处的“通过”,宜理解为“放贷资金实际由平台向核心关联方提供”,该等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尤其以“现金贷”领域、“超级放贷人”与“超级理财人”模式为典型。笔者认为,上述第2条不宜机械理解为“禁止平台核心关联方以自有资金参与平台项目融资”,平台核心关联方可以作为投资人进行款项出借并获得本息收益。
第三,“资金汇集”行为先于“融资项目”形成,该条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与“资金池”问题项下第1点要求类似。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三个要点:
1.平台运营主体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或偶发的“对外款项出借”行为,不宜理解为“发放贷款”从而纳入“违规放贷”范畴,针对偶发借贷和“资金拆借”需求,亦不得通过平台进行融资项目发布及募集操作。
2.停用“超级放贷人模式”(即关联方线下放款+线上债转模式)和超级理财人模式(即关联方满标认购+线上投资者间债转模式)。
3.可以开展“资产池”业务,但应当杜绝“资金池”业务,确保“融资项目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