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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三十二)

2019-03-28 14:22:38 admin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其他风险提示事项”。

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

其他风险提示事项

一、不良金额与不良率

对于“不良”问题,监管机构关注点在于“撮合交易形成借款的不良金额较大,或不良率较高,(不良金额指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之和;不良率指不良金额除以全部待偿还本金之和;分期还款交易,某一期未按时还款已逾90天(含),全部未偿还本金均应计入不良金额)”,并提出“控制并逐步压缩相关风险因素”要求。该条明确“不良金额”的统计口径按照“M3”标准执行,平台需要在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时提供平台不良金额/不良率数据,不良金额“较大”以及不良率“较高”的标准,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问题,监管机构关注点在于:“平台关联交易复杂嵌套,或者缺乏关联交易制度规范、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等”,并提出“控制并逐步压缩相关风险因素”要求。针对该条,建议从业机构指定《平台交易关联决策及管理制度》,对于关联方融资、关联方担保、关联方债转等,需要在相关项目信息展示中予以充分披露。

三、盈利及财务状况

对于平台经营状况,监管机构关注点在于:“平台持续亏损,或者资不抵债”,并提出“控制并逐步压缩相关风险因素”要求。该条表明监管机构对平台“盈利能力”与“资产状况”予以关注,如平台持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则将被列入观察名单。

四、高管从业经历

对于高管从业经历问题,监管机构关注点在于“平台高管人员缺乏必要的金融从业经历”,并提出“控制并逐步压缩相关风险因素”要求。《824网贷管理办法》并未对董监高提出任职资格要求,《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亦未对高管人员从业经历提出要求。对照《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要求,《指引表》对平台高管提出“必要的金融从业经历”要求,如何把握“必要的金融从业经历”,有待监管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五、平台/高管诚信记录

对于平台/高管诚信情况,监管机构关注点在于:“平台及其高管人员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存在有关涉诉事项、不良从业记录或者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并提出“控制并逐步压缩相关风险因素”要求。《824网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提出“董监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下的网贷平台报告要求,同时在第三十七条中提出“董监高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情形下的网贷平台报告要求。而在《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要求平台在申请备案登记过程中提供董监高的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完成平台备案登记工作,建议从业机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向律师提供完备的个人资料,以供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

该条为“兜底”条款,无具体内容。对于上海地区网贷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前述整改要点(共计145项)将成为平台自查及整改的重要参考,也将成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援引。

行文至此,《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已解读完毕,最后给网贷从业机构三点建议:

第一,早作备案规划,最早一批的机会总是留给准备最充分的人,临门一脚远比飞奔全场来的干脆和有效。

第二,业务层面,认真结合前述145项进行自查与整改,在奔跑的同时不忘调整姿态。

第三,认真关注运营主体公司治理层面的最新监管要求,股权代持、经营场所、财务管理以及各类制度规范要求,都将成为备案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郑重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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