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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若干问题!

2019-03-28 14:19:45 admin

公民的个人信息自从进入信息化时代,监管层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从而要求实名认证,但是监管的漏洞又造成滥用个人信息,而且又发生了数起有社会恶劣影响的事宜(如大学生被电信诈骗,骗光了学费导致跳河自杀、滴滴专车奸杀空姐等),导致引发社会热议。国家监管层针对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此类信息的应用之合法合规相继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采用罗列法条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阐述说明。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上述两个法条中共同的规定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相似的规定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不同之处是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出生日期、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当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公民个人自救行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至于条文中的“个人”是否包含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个人比如罪犯,这类个人是不是也有这项权利,另文论述。

其他的自力救济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不一一例举。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一)作为

1、泄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根据《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公安信息网用户(是指建设、开发、使用、运维公安信息网的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以及经授权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等)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越权使用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网上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2、泄露、篡改、毁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3、窃取、非法出售/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二)不作为

1、保密/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二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明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3、境内存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4、禁止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三、法律后果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3、根据《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泄密或者存在严重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对非公安民警违反本规定的,参照公安民警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民警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犯罪的

涉及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入罪的以下核心概念: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

2、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是指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3、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业者的单位不是法条字面上理解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而是扩张性解释,涵盖网络借贷、征信等涉及个人信息收集的一切单位。



本文未对合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介绍和展开讨论,诸如征信机构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专题讨论。综上所述,本文希望能对从事个人信息收集工作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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