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中的“网贷业务数据保存”。
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网贷业务数据保存:“未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即“网贷业务数据保存”,“网贷业务数据保存”问题具体可能参及如下情形:
1.未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制度
2.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
3.未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
4.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期限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5.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时间少于5年
6.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建议从业机构制定《平台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制度》并予以有效执行,遵循《824网贷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关于保存期限、保存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郑重提示
本文内容不对任何投资人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本文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仅供参考。若您有法律疑问,可咨询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