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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九)

2018-06-11 15:42:03 admin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校园贷”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九)

校园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校园贷款引发的一系列在校大学生无力还款事件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切,2017年6月28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笔者经过阅读就该通知逐条评解。

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解读:规范校园网贷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工程,因涉及面大,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方能实现校园网贷行业的“正本清源”,还大学校园一片净土。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九)

一、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

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开展校园贷的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现贷款大学生存在资料造假等欺骗行为,应提前收回贷款。银行应及时掌握贷款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评分变化情况,评估其还款能力,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解读:第一部分点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监管的重要意义:校园贷规范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一个重要环节,银监会等部门整治校园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整治校园贷乱象,打击各种损害大学生利益、有损公序良俗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校园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补足大学生金融服务的缺口,发展普惠金融,塑造风清气正的校园金融环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九)

二、整治乱象,暂停校园贷业务

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要督促网贷机构按照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要督促网贷机构按期完成业务整改,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互联网金融技术发展起来后,一方面,民间高利贷减少,逐渐阳光化、透明化,另一方面,高利贷的不良做法如暴力催收、裸贷等通过技术渗透到部分大学生群体中。这是一种新的现象,可以说是负渗透。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整治。其原因在于非持牌机构的风控能力、技术能力不足,大数据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校园贷出现很多问题,如裸贷,甚至还有学生跳楼的现象。越来越多的现象表明互联网渗透后,对非持牌机构缺乏监管造成和带来新的问题。通过这次的通知让银监会批准的持牌机构去做校园贷的业务,而对于非持牌机构,而是应当理解为是禁止的。

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不仅是校园贷款机构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校园贷款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因此,校园贷款机构应当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风险控制水平,坚持合规经营,时刻有“红线意识”,从而实现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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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施策,切实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

各高校要把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工作来抓,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控体系,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学生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常态化、丰富多彩的消费观、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自我保护等意识。现阶段,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校园贷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不良校园贷危害,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二是建立排查整治机制。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及时清理各类借贷小广告。畅通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发现的不良校园贷线索进行举报。对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发现的学生参与不良校园贷事件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会同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态。同时,对发现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四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方面困难。五是建立不良校园贷责任追究机制。对校内有关部门和院系开展校园贷教育、警示、排查、处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院系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校园贷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倒查倒追有关高校及相关责任人,发现未开展宣传教育、风险警示、排查处置等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

解读:P2P办法中规定了平台的教育义务是当时一个很大的亮点,一直有人呼吁把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入国民教育体系,但落实的少,所以P2P办法中的落地是一个很大进步。这次的通知,是和人保部、教育部一起下发的,是很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以后最好能把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大学生教育体系中,引导、帮助大学生理性合理消费以及合理的应对其他资金需求。这也是供给侧改革,大学生的消费和创业的增加,对国家而言是好事。国民教育体系中应该有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一席之地。

在校大学生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涉世未深,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校园贷款机构应配合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教育机构,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开展理财讲座培训和专项培训,提升学生的理财意识和理财水平,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醒广大学生提高盟别借贷平台的能力,选择信誉度高、利率适当的校园贷款机构、平台。同时,做好风险揭示,提示一切可能的风险,充分保证校园贷款客户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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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工负责,共同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压实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加强引导,鼓励合规机构积极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合法合规的信贷服务。要制定正负面清单,明确校园贷市场参与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以案说法,务求整治实效。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分层对接和具体落实,筑好防范违规放贷机构进入校园的“防火墙”,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和校园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等各类侵害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涉及校园网贷整治相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银监发47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解读:《通知》按照“疏堵结合、打开正门、扎紧围栏、加强治理”的总体思路,在前期与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合力出台的制度举措基础上,完善顶层监管制度设计,补牢制度围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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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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