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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2017-11-02 11:18:38 璟祐律所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在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

        司法部表示,《办法》所指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这是因为“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律师毛立新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提出,“全覆盖”理想的状态,当然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全部诉讼阶段,均予覆盖。但从客观条件上看,仍然存在很大困难:一是援助经费投入巨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财政难以满足;二是律师数量,尤其能够胜任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数量仍旧不足,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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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首先覆盖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审判阶段,再逐步覆盖审前阶段,是切实可行的安排。”他说。

        此次印发的《办法》突破了现有的五种法定援助对象范围,被多位法学界人士认为是亮点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刑事诉讼法》267条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了上述法定覆盖范围之外,《办法》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同时,《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这意味着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将全部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辩护,这是刑事法治的重大进步。”毛立新认为,该文件大幅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突破。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第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为是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个条款的意义很大,它首先是一种程序性制裁,也是说如果你不遵守这个规定,它是有程序法后果的,强化了这个规定的生命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对界面新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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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吴宏耀看来,这不仅仅强化了人民法院的的通知辩护职责,增加了程序性制裁,更体现了一种公正审判观念的变化。“现在的辩护律师已经变成了公正审判的结构性要素,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这个审判就是一种结构性的不公正。”他说,随着这些年法学界对公正审判的研究加深,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公正的审判是离不开辩护律师的参与的。

        《办法》还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内在动力。一是规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二是规定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三是规定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是规定申请出庭作证权,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五是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六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此外,《办法》还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要求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同时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这种法律援助费用的分担制实际上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让更多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吴宏耀认为,但因为还是在一个试点阶段,以后还需要对相关机制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