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七)

2018-05-03 10:03:14 admin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借款余额”。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七)

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借款余额:“对于借款余额问题,监管机构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该要求与《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一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七)

针对该点,建议从业机构全面排查、梳理超额借款标的并进行信息汇总,列明超额借款标的借款余额低于20/100 万的“时间临界”,并不再新增超额借款标的。

附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七)

郑重提示

本文内容不对任何投资人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本文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仅供参考。若您有法律疑问,可咨询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